海商法的重要性?
2020年11月4日,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法官、海商法权威著作“Scrutton on Charterparties and Bills of Lading”第24版的主编David Foxton在第38届“Donald O’May”讲座上以“海商法仍然重要吗?”(Does shipping law still matter?)为主题发表了演讲。该讲座也是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成立125周年的纪念活动之一。以此为背景,Foxton法官在讲座中分享了他对以下三个问题的看法:第一,航运纠纷如何在英国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取得核心地位;第二,自高等法院商事法庭于1895年成立以来的125年间,海商法的重要性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第三,为什么海商法仍然是英国商法持续保持竞争力的核心?
Foxton法官的讲稿在适当编辑后,以《海商法为何仍然重要?》(Why shipping law still matters)为题发表在2021年第3期的《劳式海商法和商法季刊》(Lloyd’s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以下是我对论文核心观点的梳理和译介。
该论文的索引为:Sir David Foxton, “Why shipping law still matters” [2021] LMCLQ 440.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海商法对于英国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意义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海商案件在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成立的第1个100年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法院对海商案件的判决也形塑了英国商法的一些关键规则。例如,英国合同法条款类型“条件条款、中间条款、保证条款”(condition,innominate,warranty)的三分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合同解除(discharge of contract)制度就是通过海商案件(The Hongkong Fir案)确立。又如,合同落空(frustration)制度也基本是靠和两次世界大战和三次中东冲突有关的贸易和航运案件确立的。再如,虽然损失遥远性(remoteness of damages)规则的源头不是海商案件,但是该规则的经典表述和颇有争议的重述却是通过海商案件(The Heon II和The Achilleas案)完成的。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为什么海商法在英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第一,海上冒险的性质和复杂性,变化无常的天气,不同类型货物装、堆、卸需要的不同方法、航运市场的兴衰、时间的经济价值,都是涉海商业经营必须面对的商业背景,也为争议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商事交易各方当事人都在试图通过合同条款为已知和未知的因素分配风险和责任。
第二,与银行、保险等其他商事领域相比,航运领域交易的当事人议价能力相对平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对不突出,标准合同和标准条款在航运业大量存在。法院反复检验着标准条款的含义,而商人又根据法院的判决修改或重新起草条款。这些案件为商事合同的解释、解除、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大量的素材。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英国法院对海商争议的司法回应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针对内容丰富、类型多样的海商争议,英国法院最为重要的回应就是为这些争议提供确定的、可预见的解决规则,使得商人们在需要根据未来事件发生的合理商业可能性作出决定时,能基于法院提供的这些规则采取相应行动。例如,英国上议院判决,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未能按约定准时付款,出租人享有撤船的权利,不管承租人是否有过失。这就为出租人决定是否以及何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给出了指引。从这一角度看,法院对海商争议确立了相对严格的解决规则。
另一方面,这种严格性又没有纯形式主义的呆板。法院在分析海商争议时,会从商业角度充分观察当事人各自在特定情况的风险中所处的位置,并据此为当事人分配责任。只有当事人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表达了重新分配风险的意图时,法院才会偏离基础的风险分配规则。例如,定期租船合同中,延误的风险基本都应由承租人承担,因此,在当事人约定的不支付租金的情况存在含义模糊时,法院会作出对出租人有利的解释。海商法和基于海运的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大量存在这样的案例:当事人作出的特别清楚的约定才能背离有关风险分担和责任分配的既定理解。例如,对于(1)FOB合同的买受人有义务确保船舶在正确的时间抵达装货(2)“一旦滞期,永远滞期”(3)航次租船合同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预备航次(4)凭单交货等既定风险分担和责任分配的规则,当事人必须有清楚的约定才能排除它们的适用。
风险分配可谓是英国海商法的核心概念之一。不仅明示条款的解释与此有关,默示补偿制度更是据此设立。英国最高法院Hamblen勋爵在2018年的“Donald O’May”讲座专门对此进行了论述。(Sir Nicholas Hamblen,“Under Charterers’ Orders: To Indemnify or Not To Indemnify?” [2018] LMCLQ 200.)
基于商业现实,法院也能务实地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合同条款都“生而平等”。在有关承运人识别的权威判例The Starsin案中,Mance勋爵就在判决书中写到:法律人总试图将提单作为一个整体阅读,但事实上,合理的提单阅读人是不会这么做的,对于某些事情,他们只会看提单的正面记载。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海商法现在的地位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海商法在英国商法中的地位和50年前和25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大量要通过法院解决的难题现在均通过制定法得以解决。例如,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基本解决了向第三人授予合同权利的问题;诉权转让问题也通过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得到解决。
第二,1996年《仲裁法》对于仲裁案件法律问题上诉的限制使得大量通过仲裁解决的海商案件最终没有进入法院程序形成判例法。
第三,航运业的发展,如船舶大型化、造船技术先进化、船舶维护规范化(1998年ISM规则的引入)、天气预报和气象导航精确化等都降低了海商争议的数量。
第四,一方面,争议解决费用的增长速度超过了海运案件中受损货物的平均价值的增加速度,打官司越来越不值。另一方面,律师的眼光也被新类型的商业案件如失败投资、跨境欺诈等吸引,海商争议解决领域的吸引力已经大不如前。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海商法已经被挤到了英国商法的边缘角落。在过去的五年间,英国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依然通过海商案件塑造并解答了一些重要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如买卖合同的定性问题(PST Energy 7 Shipping案),合同文义解释与语境解释之争(Rainy Sky案),合同条件条款的认定问题(Spar Shipping案)等。
此外,就体量而言,海商案件在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和仲裁领域仍然具有重要地位。2020年头9个月,海商事案件的受案量占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受案量的约20%。2018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接受的仲裁委任是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总和。
总之,海商法对于正确理解英国商法的许多关键原理和制度仍然至关重要。法学院的学生要通过阅读和学习海商法判例来了解这些原理和制度;律师在实践中要不断回顾海商法判例,而且常读常新。
可以说,海商法过去为英国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和未来仍然是理解英国商法的重要指南,是许多商事律师和法官在借助类比推理的方法来处理不熟悉问题或在非常不同的商业环境中寻找有力且明确的规则解决类似原则性问题的第一选择。
不要忘记,高等法院商事法庭13位法官中的8位有处理海商案件的经验;最高法院12位法官中有3位有专业的海商法背景(Leggatt/ Hamblen/Burrows三位勋爵)。
结论:1997年,英国上议院Goff勋爵在题为“普通法的未来”的演讲中提到:就英国法而言,最为典型的商事合同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尽管在数量上有所减少,但是海商案件对于正确理解英国商法的未来发展仍然不可或缺。海商法仍然重要吗?——当然重要。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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