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与电放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海运单与电放也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但 是,它们都不具有提单的最重要的即“物权凭证”的功能。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 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 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但是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 (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与使用提单的情况相比,使用海运单时收货人提货手续更简便、更及时、更安全。
所以,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海运单开始被银行接受。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制订的 INCOTERMS 将海运单写入了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之中。1990 年 6 月 29 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 规则”(CMI Uniform Rules for Sea Waybill),使海运单的使用更具规范性。 当然,海运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它也无法替代提单。所以,许多船公司尚不具有自己 的海运单。但是在一些适用“电放”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可以使用海运单的。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1)承运人的选择 作为承运人的集装箱班轮公司都是以“客户是上帝”为其服务理念的, 所以当客户提出 使用“电放”或使用海运单的要求时, 除非该船公司没有自己的海运单, 船公司都会满足客 户的要求。然而,对于承运人而言,从降低风险的角度讲,应该选择使用海运单。 选择使用“电放”的依据和风险: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 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 但这种情况非常特别, 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的性质, 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 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 如前所述, “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 然后交付货物。 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特殊情况, 即“异地签单”的做法。 但是, “异地签单” 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 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 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后果存 在着不确定性。 严格按照“电放”的定义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然而,实践中的 一些做法仍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包括, 但不局限于: 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 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3)“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 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 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 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选择使用海运单的原因: 海运单无论是在国际贸易方面(如国际商会制订的 INCOTERMS)还是在国际航运方面(如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海运单统一规则)都已经有了十多年的惯例、规范可循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而“电放”实际 上是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基本上按照海运单流程操作的一种方式。因此,必要时选择使用 海运单对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而言, 可以在避免因使用“电放”而可能产生的问题同时, 又有惯例、规范可供当事人遵守。所以,当需要时,承运人选择使用海运单是较为妥当的。
货方的选择 此处所指的货方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和买方, 通常他们也就是运输合同中的货方, 即 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对于托运人和收货人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同样存在着是选择使 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 正确的选择将使其既能满足流程上的需要, 又能维护自 身权益。
1)托运人(发货人)的选择 首先,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发货人)应该了解“电放”的 基本概念。“电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例如,当采取信用证方式作为支付货款 的方式、并遵守 ICC 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时,就不能使用“电放”,因为 UCP500 规定的海运提单要求是 全套正本,而“电放”却要求托运人(发货人)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注:实践中,由于承 运人对“电放”的概念不明确, 所以会有在“电放”的同时, 承运人再签一份正本提单的错 误做法等,千万不能效仿)。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选择汇付作为支付货款方式时,由于买卖 双方互相信任, 且不需要以提单作为收取货款的保证, 所以此时就可以使用“电放”。 但是, 如果卖方对收取货款存在任何疑问,就应注意能否在“电放”后,安全、及时地收到货款。 其次,托运人应了解在使用“电放”的情况下,由于必须将全套提单交回给承运人,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主管机关检查时要求提供或者当与承运人发生争议时,托运人 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影响其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可以使用“电放”的情况都可以使用海运单, 而使用海运单比使用“电放”更安全, 更能引起托运人对维 护自身权益的注意力。所以,对于托运人(发货人)而言,应该选择使 用海运单。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2)收货人的选择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洽谈买卖合同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而当其作为运输合同中的 收货人时,却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对收货人来说更显重要。实践中,买卖合同偶然也会约定“电放”,但大多数情况下却是卖方 提议、买方予以接受。 买方作为收货人也应了解“电放”的基本概念。 由于“电放”情况下, 承运人将接受托 运人(发货人)的指示来确定收货人(记名提单除外), 并且在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 收货人的 名称可能被改变。因此,对于收货人而言,如果是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则不存在提货 的风险。但是,如果是收货人先支付货款,然后才有权提货,则就存在着付款后无权提货的 风险。 另外,“电放”情况下,收货人同样不能取得提单,当出现纠纷时,也会因拿不出提单 而可能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使用海运单是根据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的约定,而使用“电放”则可能是临时的决定。 因此,对于收货人而言,选择使用海运单既可以按照海运单的规则保护自身利益,又可以注 意到使用海运单的条件和风险。所以,收货人同样应该选择使用海运单。
结束语 “电放”实践在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中已经有了近十年的历史, 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 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许多船公司不拥有自己的海运单,而货方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所以,使得“电放”在实践中广为流传。当承 运人、 无船承运人以及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了解了“电放”的原理和海运单规则、 承 运人也拥有了自己的海运单后,大家就会逐渐弃用“电放”而采用海运单了。当然,使用电 子提单的程序建立后,班轮运输实践中使用的单证状况又将会发生变化。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 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 实践中经常使用。根据对中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 的情况仍高达 90%左右,使用“电放”的也已占 8%左右,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 2%左右。 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选择。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世界各国(地区)关税查询网址: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瑞狮国际网站更多查询:
2024-04
提单中的主单和分单的区别?有什么不一样在国际物流中都会出提单,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处分单,我们知道提单就是写清楚A发给B的一个货物,B出示身份,证明自己是B,去港口提到货的一个文件。那么提单中的主单和分单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提单中的主单和分单的区别主单由航司签发给货代,分单由货… [了解更多]
2023-12
提单签单方式有哪些提单签单方式有哪些提单签单方式分3种: 1、正本提单 正本提单为签发方出具的有签单章和签字的,有ORIGINAL标识的提单。一般是一式三份。由发货方寄往收货方,收货方凭该正本提单提货。 正本提单一般用于信用证贸易。提单签单方式货物海运出口 2、电放… [了解更多]
2023-11
美国海运电放提单B/L(BOL)是什么意思?美国海运电放提单B/L(BOL)是什么意思?美国海运电放提单B/L(BOL)是什么意思?电放提单B/L(Bill of Lading)是通过电邮或者其他电传方式放货的凭证。英文表达是Surrendered BL 或 Telex Rele… [了解更多]
2024-10
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的区别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的区别电放提单:只要货到目的港,船公司就通知货主来提货的。正本提单:发货人将正本提单寄给收货人,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在作用的区别正本提单不仅是运输的合同,同时也是提货的(唯一)依据和物权的证明。在信用证和托收业… [了解更多]
2024-10
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的区别海运单和海运提单的区别什么是海运单?海运单(Sea Way Bill)只要consignee(收货人)能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就可以凭复印件提货。同时海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因为SWB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与正本提单相比,快速、风险较大(如果不是特别信任或者已经收到…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