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对比:RCEP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正式签署,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作为各缔约方货物能否享受协定优惠关税的基本判定标准,RCEP的“原产地规则”受到各方关注。
相对于我国与RCEP成员签订的其他自贸协定,RCEP在“原产地规则”上有什么不同?进出口企业如何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的特点享受优惠关税?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需要注意什么?接下来,小编将推出原产地规则系列对比解读,为你一一道来。第一期我们介绍的是RCEP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不同点。
RCEP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不同点
下面由小编逐项进行解释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原产地证明的形式更丰富
原产地证明是原产货物通关享惠的凭证。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明只有原产地证书一种形式,而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明则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由企业自主出具。在RCEP协定生效后,所有缔约方都将立即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为企业利用RCEP的优惠关税政策提供便利。
小提示:
企业应密切关注我国经核准出口商相关管理规定的出台,主动学习提高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利用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的便利,尽享RCEP关税优惠。
累积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累积规则是指把生产中使用的其他缔约方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看成一个整体。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尽管RCEP和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都有累积规则的规定,但RCEP累积规则适用15个缔约方,比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适用的缔约方多,累积规则带来的加成效应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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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家企业生产的水族箱,出口到泰国。生产中使用了马来西亚原产的聚苯乙烯塑料粒和韩国原产的水泵。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中国和东盟都属于缔约方,韩国不属于缔约方,所以马来西亚的材料可以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韩国的材料不能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在RCEP项下,中国、东盟、韩国都属于缔约方,马来西亚和韩国的原产材料都可以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小提示: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企业在做原材料零部件采购、产业链布局、对外投资的决策时,可以充分利用累积规则,在RCEP各个缔约方进行合理、灵活的生产资源配置,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时享受RCEP关税优惠。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增加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都有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其中,RCEP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有1586个税号的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采用的是间接/扣减公式,即
而RCEP除了间接/扣减公式,还增加了一种直接/累加计算公式:
举个例子:
中国一家企业生产庭院用伞,出口至新加坡,FOB价为每把5.3美元,生产工序均在中国完成。庭院用伞原材料情况如下:
庭院用伞(HS 6601.10)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之一“区域价值成分40”。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1.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为:(5.3-0.32)/5.3×100=94
2.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为:
(3.55+0.05+0.94+0.035+0.405)/5.3×100=94
用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区域价值成分均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该庭院用伞可判定为具备RCEP原产资格。
小提示:
RCEP增加的直接/累加计算公式,使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式更灵活多样。当企业需要通过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可以选择更适合自身需要的计算公式。
微小加工和处理的规定更细化
一般来说,如果对货物的加工和处理属于“微小加工和处理”,那么货物无法获得原产资格。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微小加工和处理”的描述比较泛化。而RCEP中的规定更具体细化,有助于企业知晓具体加工操作可能对原产地判定造成的影响。
RCEP规定的“微小加工和处理”包括: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为运输或销售而对货物进行的包装或展示;
(三)简单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取或开卷;
(四)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记、标签、标识或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志;
(五)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
(六)将产品拆分成零件;
(七)屠宰(指仅杀死)动物;
(八)简单的涂漆和抛光操作;
(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去壳;
(十)同种类或不同种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十一)第(一)项至第(十)项所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操作的任意组合。
小提示:
企业应当认真了解RCEP“微小加工和处理”的规定,对货物的加工和处理应超出“微小加工和处理”的范围,否则将影响货物取得原产资格。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作用更强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实质是产品在中间缔约方未经过超出规定的处理而仍然保持原产资格的证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关于流动证明的规定,与RCEP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类似。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由于中间缔约方仅限中国和东盟各国,且有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国-东盟流动证明出具的情况较少。而在RCEP项下,中间方可以是进口方和出口方以外的任一缔约方,在中间方经物流拆分分批出口的货物可以通过背对背证明来证明其原产资格,有利于货物在RCEP缔约方之间的物流中转。
举个例子:
印尼出口一批钢材10000吨,印尼签证机构签发了RCEP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新加坡进行分拆,其中5000吨发往中国,5000吨发往日本。新加坡可以依据印尼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显示分拆后的出口数量。中国和日本的进口商则可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在本国申报进口享惠。
小提示:
企业可以关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出具要求,利用RCEP缔约方作为物流中转、拆分、仓储的中间方,在降低物流运输、仓储成本的同时,使货物能够享受RCEP优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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