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产地证?
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原产地证在我国分哪几类?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在我国,按原产地证的作用分,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是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就是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我国,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 待遇的证明文件,简称 CO 证书。
第二类是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比最惠国待遇更加优惠的关税待遇,主要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第三类就是专业原产地证书,是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比如《输欧盟农产品原产地证书》等。
那么原产地证书的制作需要填写的信息、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第一栏(Exporter):
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
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O/B)或CARE OF(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Consignee):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格式为“FROM...TO...BY...(VIA...)”。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
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的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H.S Code):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
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第十栏(Number):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发票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
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同时填定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
签证机构注明
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
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要求准确无误。
但是,也有一些相应的注意事项:
1,FORM A上需要盖商检章和公司的中英文章。第11栏盖商检局的章,第12栏公司的中英文章。且分别需要签字。其中,公司盖章处签的是在商检局备案人员的章。
2,提供给客户的商业发票/装箱单上的日期以第10栏处number and date of invioces处填写的日期为准。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