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催讨及风险管控
问1:A 公司向我发送托书、费用发票却要求开给B 公司,如款项最终未收悉,我该找谁主张费用?
答:如无确切证据对应委托方,且不存在送达方面的障碍,实践中一般建议A、B两主体均列为被告,后续待查实真实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和A、B 两公司资质情况之后综合判断确定实际委托方和费用支付主体。
问2:客户一共欠付5 万多人民币费用,共10 多票提单项下产生的代理费用,每票金额也都确认并开票,为什么要分成十几个案子来立案?分案成本太高,如何才能按一案审理?
答:为更好地审查每票提单项下货物费用,避免单票争议影响到其他无争议提单项下费用的索赔,包括宁波海事法院在内的部分法院内部规定要求必须按一票提单一个案子进行诉讼审理。
如果未付款项列清单并客户在清单中予以盖章确认的情况下,法院会认为所有单据项下费用双方无异议,可按一案来立案。所以我们建议在尚未形成争议前先行落实对账盖章事宜。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3:起诉代理费纠纷,客户对费用确认无异,也有履行能力,但就是不愿意付款,称代理存在过错或者其他事项上需要向我方索赔怎么办?
答:一般来说单纯的费用未付争议与其他争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或者即使系同一项业务项下的争议,除非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否则其余纠纷事项依法应另行解决,无争议部分可先行主张解决。即司法实践一般系区分不同个案、不同法律关系分别处理安排。
问4:客户费用不付,也联系不上,怎么办?
答:需引起警惕,上门查看并尽力落实客户财产线索,尽快寻找律师帮忙起诉、保全,根据经验,越快越有可能拿回款项,时间拖越久最终可能会成为坏账。
问5:没有或者客户不愿意签署代理协议,我们货代的权益如何保障?
答:托单、双方聊天记录、费用确认单、发票等均可以作为相应依据,但需注意相关文件需固定客户身份信息以及与单据之间的关联,其余内容无约定按法定。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6:QQ、微信、短信、邮件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答:可以,不过书面往来时,建议固定各方身份、针对事项以及关键时候提前保全证据(如做公证等),另外该部分证据一般需与其他书证相关联共同使用。
问7:客户不付款,不想影响双方关系起诉,但是又担心客户后续付款能力?
答:经验来说,在欠付款项初期起诉或者保全,往往可以达到收款比较好的效果。当然大部分企业会更倾向于协商等待,在客户尚有偿付能力,且愿意出具付款承诺前提下,协商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不过在此期间,建议货代企业随时跟进把控风险,有条件的可以先行律师函或者通过协会沟通。
问8:作为货代企业主要的法律风险是什吗?
答:货代企业,如果仅仅是作为代理人身份,主要的法律风险两方面:
一是来自内部的,如自身代理过错原因被第三方索赔;二是来自外部的,如客户不支付代理费用;被船公司、一代索赔,但无法落实给委托方而致自身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问9:如何避免或者减轻货代责任风险?
答:处理业务过程中首先做好定位,如系作为承运人还是作为单纯代理人身份;其次,在明确定位前提下,知悉不同定位下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最后,不同身份主体下妥善履行自身职责。如作为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妥善保管处理货物等;作为代理人应尽应有的谨慎操作、注意和通知义务,避免代理过错。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10:司法实践中货代企业常见的代理过错类型?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答:代理过错类型基本分两类,一类是法律直接规定,如作为签单代理应签发交通部登记备案提单、FOB 贸易术语项下一般提单交实际托运人等;还有一类需根据实际代理情况综合判断,如代理操作细节中信息录入错误、操作失误、代理专业特殊事项未谨慎告知等等原因导致可能的货物运错港口、迟延、货损货差、无单放货等等后果,从而面临索赔。
当然该部分的索赔往往是多方因素共同导致,是否成立代理过错,尤其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充分均需审核后综合判定。
问11:欠付代理费等,是否可以扣留提单?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可扣单,否则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不支持。即扣单的前提是合同约定,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往往要求合同约定主体需对应扣单主体和作为货主的托运人。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12:代理双方业务合作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举措最大程度维护其收款权益?
答:一是防患于未然,事前书面固定相关文件,如合作前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约定费用支付方式、未付费用扣单措施、约定滞纳金等违约措施、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等;二是合作过程中定期对账,并以书面清单形式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可能的费用争议,以及海事法院单票个案诉讼的风险;三是关注客户资质情况,不同客户给予不同额度的账单,同时关注资质变化情况如存在风险及时减损或取得其他保障如考量是否有后续提单、是否可个人做担保等等。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二、无单放货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1:无单放货,我们只是代理企业为什么承担责任?
答:无单放货本质上属于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单纯代理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在如下两种情形下代理企业存在面临索赔并赔偿的风险:一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代理过错,如未签发交通部登记备案提单或未经授权签单、交付提单不当等;二是货代公司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提单,此时代理系作为承运人身份承担责任。
问2:无单放货案件胜诉率多大?
答: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同时也对2014-2016 年三年浙江、上海、广州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共228 个案例进行分析,其中驳回或基本未被支持的案例为54 例。当然此仅针对公开判决得出结论,案件调解无法做统计,根据经验胜诉率应高于此。但最近几年目的港货物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货物是否还在目的港仓库成为原被告争论焦点。
问3:无单放货案件败诉的因素有哪些?
答:主要有如下因素:
问4: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和一般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答:无单放货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时效起算和时效中断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不过从货主角度一般建议在货到港后一年之内起诉,如确系一些原因存在时效经过风险,可考虑是否以代理纠纷(一般适用两年时效)、时效起算点推迟及时效中断等理由。
问5:货代公司未在交通部登记备案可否签发提单,是否需承担无单放
货责任?
答:货代公司如未在交通部登记备案仍可签发提单,但如其是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需相应的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如以在交通部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则代理除非存在其余代理过错,否则无责。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6:集装箱流转是否就可认定货物被无单放货?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答:一般情况下,整箱货拆箱可以初步被判断被无单放货,当然集装箱流转记录仅仅是初步证据。如有目的港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尚在的前提下该初步证据会被推翻。而拼箱货因到港拆箱,所以仅集装箱流转记录往往较难直接认定。
问7:记名提单是否需凭单放货,签发记名提单到美国是否仍需凭单放货?
答:根据中国法律,无论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均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美国法律下记名提单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除非能够确定双方约定适用美国法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仍然适用中国法仍需凭单放货。所以建议即使美国货,仍然需要凭单放货。
问8:巴西货是否可不凭正本提单放货?
答:这两年存在巴西货,尤其绿色清关情形下无需凭正本提单收货人即可提货,法院也有支持判例。但不尽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仍然会审查目的港提货程序及巴西法律的查明。我们会持续关注并后续对此做一系统分析。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9:工厂持有记名提单,但托运人记载为其他公司主体,是否仍享有货权?
答:记名提单因不具流转功能所以实践中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存争议,所以记名提单项下持有提单并不当然享有货权,建议提单托运人也同时记载为工厂,避免争议。
问10:收货人凭伪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承运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答:一般认为承运人作为签发正本提单主体,理应有效识别提单真伪,所以如果收货人凭伪造提单提货承运人理应识别,如无法识别仍然需承担责任。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11:FOB 贸易术语项下国外收货人与国内放货人同时要求拿提单,应该交给谁?
答:关于FOB 贸易术语下,往往由收货人安排订舱,但是为维护国内发货人的货权,在货运代理企业同时接受国内发货人向其交付货物前提下,除非经发货人书面同意,一般应当将提单交付国内发货人。
问12:邮箱被盗是否可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答:贸易和运输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两个方面,所以贸易双方邮箱被盗导致收货人钱款虽支付但发货人仍未收到货款情形下,如承运人实际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法院审查的是无单放货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发货人是否因为无单放货行为最终导致了实际的货款损失,如该两项成立,承运人并不能因邮箱被盗而免除责任。
问13:是否D/P 或L/C 比TT 更加保险?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答:原则上是这样。但D/P 和L/C 同样无法阻挡无单放货事件发生。我们今年处理的无单放货系列案中,绍兴卖方就是D/P 付款,由于中间商没有付款赎单,单证退还,卖方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货物已经由收货人在目的港凭借二程提单提货。此外,我们处理过的案件还有意大利某银行退回来的提单被偷换的情况。
问14:船公司出具的海单是否可靠性最高,不会发生无单放货案件?
答:不一定。我们目前正在代表绍兴7 家纺织品企业在宁波和上海海事法院起诉的案件就是国际第二大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提单在迪拜换单签发二程提单时并未收回国内发货人的提单。因此,船公司在境外的分公司同样存在操作不合规的情况,同样会发生无单放货案件。起诉船公司时,一定要识别出真正的承运人是谁,通常是境外的母公司。境内的公司通常是签单代理。此外,韩进海运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船公司也会破产的。
问15:货物被目的港无单放货,但因委托货物时明确电放所以未持有正本提单怎么办?
答:货物电放实践中也较为常见,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电放保函和提单正本(如已签发),所以在未经指示电放的情况下,货主的举证责任往往会大于持有正本提单时的举证,包括货权主体资格、系代理过错还是承运人放货等等,如此则需要综合各环节往来及各方的举证进行综合判断来最终确定。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16:货物交付后持有的系海运单SEAWAYBILL 或者货代收据而非提单,该种情形下货物被无单放货,货主索赔是否会被支持?
答:海运单或者货代收据与提单最大的区别是提单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以及规定的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的法律规定,所以从这一角度,仅持有海运单而非提单在货权主体认定、是否必须凭海运单放货等问题上就会存在很大争议,已经不少案例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通常审查托运人在接收海运单时是否提出异议、代理/承运人在此过程中是否做出过额外承诺、托运人是否做出过特别指示等。
问17:无单放货损失认定,报关金额还是贸易合同金额?
答:大量案件最终根据报关金额认定实际贸易金额,依据在于认为海关的报关文件证明效力高于双方贸易文件往来,除非原告方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具的一份判决,最终结合到买卖双方的邮件往来、贸易当时签署的书面合同以及货主关于金额不一致的合理说明角度最终以实际贸易金额作为认定依据,尤其以银行信用证或者托收作为结算方式的情形下,实际损失的举证相对倾向于客观依据)。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18:无单放货之后,双方一直进行协商但最终为达成一致,是否构成时效中断,时效是否可重新计算?
答: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时效中断一般仅三种情形,即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一般仅进行协商不认定时效中断。但是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或者最高院关于普通时效的中断事由来认定,或者托运人主张代理关系适用普通时效中断事由。所以一般建议索赔主体尽量一年内提出,避免争议。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三、无人提货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1: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如按照船公司标准计算,往往非常高,听说法院支持单箱价值对吗?
答: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最终认定标准,不过司法实践中也基本有一定的标准,比如单箱价值,比如结合减损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尽谨慎通知义务等等综合考量后酌定;或者部分情形下存在保函或者协商一致确定费用的情形。如下图也是2014-2016 年三年对此类案件判决的总结,供参考!
问2:我有一个索赔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案子,能帮忙判断可以索赔的金额是多少?
答:司法实践中因为对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并无固定标准和法律规定,所以各法院之间关于费用标准并不一致,我们一般需要知道受理法院再做判断。下述同样是2014-2016 年对于主要的宁波、上海、广州法院此类案件的认定对比。可以看出,上海海事法院是相对比较统一即以单箱价值为标准,其余法院结合个案判断为主。
问3:目的港无人提货,作为订舱一代如何应对?
答:目的港无人提货之时,一般船公司会将这一情况告知到向其订舱出运货物的代理,即我们常说的一代。在此情形下,订舱一代应当立即告知其委托的二代或者货主,明确告知目的港货物情况,同时尽量要求作出弃货或者转卖第三方的止损措施。如委托方始终不予明确答复,需尽快自行作出减损措施;同时为保护自身权益,应书面发函委托方(如委托方已披露货主,则应同时告知到货主)给予合理期限,避免货主索赔。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4:目的港无人提货,作为二代、三代,尤其直接接受货主委托的代理主体如何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额外损失?
答:相对于一代来自船方的直接压力,尤其是订舱额度和保证金等,二代等中间代理相对来说主要的压力来自货主不予理睬。但是一般情况下二代等中间代理需要做到的是谨慎注意和告知义务,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或者即使承担责任之后也可再行向其委托方追偿。所以从这一角度,作为二代等中间代理来说,除尽到代理职责外,仍需随时关注委托方情形并最好拿到货主出具的保函,从而避免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问5:除了船公司收取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无人提货还会产生哪些费用?
答:实践中根据货物最终的不同处理情况如无法处理、货物被变卖、货物被销毁等等,往往还会产生码头堆存费、货物销毁费、处理费用、操作费用等等。费用主张需结合实际损失证据综合认定,部分损失因往往发生在目的港举证存在一定难度;而费用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核心在于费用真实性本身,其次会视费用性质是否应由货主承担来认定。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问6:货物侵权等原因被海关扣留产生费用怎么赔偿?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答:海关扣押货物属行政措施,所以在减损措施方面可能没有无人提货处理起来相对货主或者代理拥有主动掌控权,因此不能根据通常无人提货单个集装箱价值来认定,但是实践中也要求尽量在海关允许条件下尽量减损。
问7:无人提货或者海关扣押,按理应该均是货主原因或者贸易纠纷,船公司将该损失落实到代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无人提货或者货物被海关扣押,因均系货主原因导致,所以实践中,如船公司在此情形下以运输合同关系直接起诉货主或者起诉货主同时将代理列为被告均可,当然法院判决直接承担费用的责任主体一般而言是货主。但是由于订舱一代往往与船公司签署过长期代理协议约定额外滞箱费的费用承担问题,且同时在船公司有保证金、或者船公司给予订舱额度,所以实践中,船公司往往直接以代理关系或者对代理进行制约,订舱一代据此支付费用。不过尽管如此,为保证后续追偿的有效性,我们仍然建议垫付主体可以尽量申请费用减免确保费用合理。 了解更多,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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